男子醉酒性侵女子,事后“冒充”微信群,被判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5-12-26 10:26
近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首次判决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记者从判决书中首次看到,检察院怀疑,今年4月的一天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邹某在长沙市天心区一家酒吧喝酒。他遇见了受害人布,邹邀请布出去喝酒。随后,邹某带着布回到家中继续喝酒。当日6时左右,布喝醉了酒,躺在邹的床上休息。邹某利用布醉酒的机会,强迫其与布发生性关系,并在微信群中发送与布发生性关系的短信炫耀。一审法院查明,受害人斯布当天13:00左右睡着了,询问被告人邹某是否对她做了什么。邹回答说他什么也没做。但当天下午当天,受害人布收到微信群聊记录截图,随后报警称自己被强奸。随后,邹某被赶到其家中的警察抓获。此外,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未对受害人卜某进行赔偿,也未能取得受害人卜某的理解。邹某的辩护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提到,案发后,被告人邹某及其家人因犯罪行为主动联系受害人,并愿意向其支付报酬,希望得到受害人的理解。但由于受害人的赔偿要求过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被告人邹某家庭条件较差,没有其父亲的劳动能力,希望能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事实与罪行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邹某到案后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是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自愿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签署了供述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在微信群中发送了与被害人卜某发生性关系的文字及相关照片、视频,审判时将予以考虑。被告人邹某的辩护律师建议邹某认罪、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并签署供述书,请求从轻处罚。该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伊森。来源 |红星新闻
编辑:郑建龙